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30號聲請人 鄭錦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鄭治平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鄭治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鄭錦龍(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治平之監護人。
三、指定 陳淑萍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治平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鄭治平之父親,鄭治平因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智能不足,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鄭治平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鄭治平之輔助人。又如鄭治平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則聲請鈞院對鄭治平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鄭治平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配偶即鄭治平之母親陳淑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鄭治平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鄭錦龍為監護人,及指定陳淑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影本、親屬系統表。
⒊切結書。
⒋印鑑證明。
⒌鄭治平之診斷證明書影本、病例摘要影本。
⒍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鄭治平因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中度智能不足,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鄭治平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鄭錦龍為受監護宣告人鄭治平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鄭治平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陳淑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