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黃浩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基和 等人間請求分割領取提存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
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