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
原   告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侯素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周玉芬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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