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62號
原   告  方浪清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2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