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債權人 姚美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月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150萬元」或「50萬元
」?如為前者,請補正其中新台幣100萬元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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