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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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179號聲請人 劉宥廷 法定代理人 蕭桂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劉俊豪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鄉○○村○○0號),於109年8月13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