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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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政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年度執字第12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政輝(下稱異議人)收受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後,不提起上訴,但之後至派出所收取公文表示已撤銷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檢察官誤認該判決確定,而以109年度執字第1200號接續雄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案件之強制戒治執行,爰此,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已有違誤,對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因異議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109年1月7日判決確定,由雄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1200號執行,此有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核對無誤在案,並與異議人所稱未就該判決提起上訴等語,互核相符,足見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刑事案件,係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異議人未提起上訴,已於109年1月7日判決確定,則雄檢檢察官據之以109年度執字第1200號執行,實難謂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命令,無違法或不當之處。異議人聲請撤銷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豐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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