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原告 翁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方珠琴
翁淑華 王玉婷 王玉璇 劉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翁松長 之遺產,應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翁淑華、方珠琴、劉智龍各負擔5分之1,由被告王玉璇、王玉婷各負擔10分之1。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翁淑貞及被告翁淑華、王玉璇、王玉婷、劉智龍為被繼承人翁松長之女兒或孫子女,被告方珠琴係被繼承人翁松長之配偶,被繼承人翁松長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筆土地,均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且雙方無從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又臺南市○○區○○段○○○○號、528地號及529地號之土地,面積分別為12.63、5.76及73.62平方公尺,被繼承人翁松長應有部分均為4分之1,經核算後其所有之面積分別僅為3.16、1.44及18.41平方公尺,若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應予以變賣,以價金依應繼分之比例分配於各繼承人較佳。故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三筆土地等語。
二、被告劉智龍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三、被告翁淑華對於原告之分割方案未表示意見。
四、被告方珠琴、王玉婷、王玉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民國107年8月6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本院的判斷:
(一)原告主張雙方為被繼承人翁松長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翁松長死亡時遺有附表之三筆土地,並均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提出之雙方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憑(參見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165號卷第29頁至第59頁),故此部分之事實應屬實在。
(二)雙方對附表所示之三筆土地並未訂有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之規定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請求分割,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及被告翁淑華為被繼承人翁松長之女兒、被告方珠琴為其配偶,被告王玉璇、王玉婷、劉智龍均為被繼承人翁松長之孫子女即代位繼承人,依民法第1140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雙方之應繼分各為如附表二所示。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狀,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本院認為若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以原物分割,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面積均小,不利於使用,應予以變賣後,分配價金,較為妥適。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合理。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一:被繼承人翁松長所遺遺產┌──┬─────────┬────┬─────┬──────────────┐│編號│遺產內容│面積(平│權利範圍或│分割方法││││方公尺)│金額││├──┼─────────┼────┼─────┼──────────────┤│1│臺南市○○區○○段│12.63│四分之一│左列編號1、2、3之土地應予以│││525地號土地│││變賣,所得價金由雙方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得。│││││││├──┼─────────┼────┼─────┤││2│臺南市○○區○○段│5.76│四分之一││││528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73.62│四分之一││││529地號土地││││││││││└──┴─────────┴────┴─────┴──────────────┘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繼承人│應繼特留分比例│├─────┼───────┤│翁淑貞│五分之一│├─────┼───────┤│翁淑華│五分之一│├─────┼───────┤│方珠琴│五分之一│├─────┼───────┤│王玉璇│十分之一│├─────┼───────┤│王玉婷│十分之一│├─────┼───────┤│劉智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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