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賭博案件,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