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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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於民國85年3月13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3月7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於85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3月18日,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乙○○自98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25,
671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3年10月
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約定書、同意書、客戶往來明細表等影本,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六腳鄉│溪墘││196-18│建│81│全部││││││厝│││││││└──┴───┴────┴──┴───┴─────┴─┴──────┴───────┴──────┘┌─────────────────────────────────────────────────────────┐│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5│嘉義縣六│嘉義縣六│住家用鋼│47.7│47.7│32.6│││││12│陽台│5.│平│全部│││││腳鄉溪墘│腳鄉溪墘│筋混凝土│0│0│7│││││8.││40│方││││││厝116之1│厝段196-│造3層││││││││07│││公││││││0號│18地號││││││││││││尺│││└──┴──┴────┴────┴────┴──┴──┴──┴──┴──┴──┴──┴─┴───┴─┴─┴──┴──┘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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