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人雖主張其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四百三十四元,並提出繳費收據一份為證,惟因聲請人於訴訟中曾減縮訴之聲明,減縮後僅就花蓮縣○里鎮○○段五○六之二地號土地、面積五八三一點二七平方公尺為請求,並經本院判決勝訴確定,則此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為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三元(5831.27×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元=0000000,0000000×1.1%=14753,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繳納之郵票費原為一千四百二十八元,扣除本院於訴訟終結後退還原告之郵票費五百十四元,則應由相對人負擔之送達郵費為九百十四元,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慧附表編號項目新台幣(下同)
一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費玖佰壹拾肆元合計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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