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鍾兆偉
鍾兆恩 鍾兆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宇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祁慧玲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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