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0號原告 司徒佩潔 訴訟代理人 莫沅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孟紳間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桃園市○○區○○○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