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美嬌
張月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枝深
張育成 張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1,164元(計算式:18,306,985元×1/12特留分×2人=3,051,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