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戴文賓 代理人 徐慧琪 債務人 蔡生華
蔡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逾期日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本金改按台東縣池上鄉農會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