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捷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中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581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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