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931號債權人 鍾美麗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是否請求利率?如是,請提出支票之退票日理由單之影本,並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三、釋明以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號之支票對高季秀寶請求之依據(該票之發票人為瑞興煤氣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