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連恭賢 債務人 吳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