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古宇軒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伍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貳拾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古宇軒前於民國103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7,451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古宇軒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以下同)3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7,249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宇軒│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57451││月10日起││六九│││元│││││├──┼───┼─────┼──────┼──────┼───────┤│002│新臺幣│古宇軒│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07249││月10日起││八四│││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宇軒│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57451││0月11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古宇軒│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207249││0月11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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