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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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09號原告丁○○
2號3兼訴訟代理丙○○人2號3被告甲○○
2之3兼訴訟代理乙○○人2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