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訴人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許幸 被上訴人 楊智揚
楊智堯 楊昀蕎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萬2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5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