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伍玖公克(包裝重零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送驗白粉含有微量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五九公克(包裝重0‧九八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九二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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