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份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台西鄉和豐村二八鄰復興一六二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復為其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之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來炳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