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219號聲請人建佑醫院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建佑醫院之營業登記資料,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