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1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3,58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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