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8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6月2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