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0號聲請人臻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玖 拾伍萬捌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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