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7號自訴人乙○○
現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丙○○、甲○○強盜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307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依同法第343條,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案自訴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前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並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於自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憑。惟自訴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案自訴起訴程式自屬不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307條、第329條第2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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