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春祥台北第九信用合作社│96年3月5日│17,850元│0000000│││││大直分行│││││├──┼─────────┼─────────┼──────┼─────────┼────────┼──┤│002│陳春祥│台北第九信用合作社│96年2月20日│54,180元│0000000│││││大直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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