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乙○○
戊○○丙○○己○○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嘉新麵粉飼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96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8,224元聲請人繳納。
合計148,224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之部分:
148,224元×30%=44,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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