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2號、95年度戒毒偵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於停止戒治及偵查期間死亡(民國95年10月25日病故),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本件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應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毒品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將此部分毒品沒收並銷燬之,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