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社教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社教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社教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社教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因修正捐助章程第1、6、9、11、13至15條,爰檢具⑴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⑵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⑶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⑷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⑸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社教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