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債權人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生汽車貨運行、 王昭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王昭富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HR-851營業用半聯結車,每日營業收入約新臺幣10,0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車號00-000維修期間為21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