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63號債權人 王國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毛建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