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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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宋啟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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