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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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告 蔡峻瑋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5,270元(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73.3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1,500元/平方公尺=11,345,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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