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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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4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0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72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至2行補充更正為「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第9行「IRONMAM字案毒品咖啡包」更正為「IRONMAN字樣圖示毒品咖啡包」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甲○○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購入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久暫,兼衡被告自 陳學歷 為高職肄業,目前無業沒有收入,離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及小孩同住,經濟狀況勉持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1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57號、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58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1至135頁),且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裝放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已直接接觸該等毒品而沾染微量毒品成分,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10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OPPO手機1支,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純質淨重
1
愷他命6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57號、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58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6318公克
驗餘數量:3.4914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8947公克
2
咖啡包4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57號、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58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IRONMAN」圖示灰色包裝
送驗數量:2.5903公克
驗餘數量:1.7132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6021公克
3
K盤1個
無
無
4
IPHONE手機1支
無
無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