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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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號

聲請人楊昌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相對人第十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

  第十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簽到簿、第十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相對人原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3條之規定,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檢察官認為對該捐助章程所為之修正內容無意見,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30日 雲檢亮寬 113民參6字第1139029496號函檢送之113年度民參字第6號檢察官陳述意見書在卷可查,本院亦認為本件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合於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違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風俗,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另本件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內容,業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同意許可在案,有雲林縣政府113年8月12日府教社二字第1132439328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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