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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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蔡寶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1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項目

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1

82,155元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67%

⒈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113年8月17日止,以3,135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8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7日止,以6,282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9月18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以9,442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⒉以現欠本金餘額82,155元,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⒊以現欠本金餘額82,155元,自114年1月18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934%計算。

⒋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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