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麥陳金枝 原告王 鄭彩霞
高林阿乃 陳貴華 胡家媚 王仁雄 楊明軒 馬順隆 梁保雄 王英茂 張溢財 張洪玉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 被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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