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金,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延滯六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