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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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怡靜 被告 陳秀麗
吳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以100年度司補字第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所餘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該裁定於同年8月24日送達原告後,經原告聲明異議,再經本院以100年度家事聲字第3號裁定異議駁回,原告於同年11月3日收受上開裁定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未據提起抗告,即於同年11月14日確定,是上開100年度司補字第53號裁定亦已確定,惟原告迄同年11月24日仍未補繳所餘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家事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之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高竹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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