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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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靜美 債務人 盧又均 (原名: 蔡依瑄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47,331元│110年5月23日│15%│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002│260,367元│110年3月1日起│5.37%│暨自110年4月1日至清││││至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