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