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7號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
癸○○上訴人丁○○兼法定代理人戊○○
己○○上訴人辛○○兼法定代理人庚○○
壬○○
底2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訴字第3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4,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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