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36號原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三、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