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嘉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