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93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趙光輝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