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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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聖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智聖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附件:受刑人王智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7年4月20日│107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700號│1693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107年度沙交簡字第798號││事實審││第516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9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107年度沙交簡字第798號││││第516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3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7│││執字第12527號(│57號│││社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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