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被告 賴宏信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三號回復繼承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 賴懋樺 之繼承人,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 賴歐美惠 所遺之遺產。惟依原告主張賴歐美惠所遺之遺產有部分是繼承其配偶 賴懋華 ,賴歐美惠有繼承賴懋華之遺產,是賴懋華所遺之遺產為何,自對本件賴歐美惠之遺產範圍有影響,而原告於另案即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分割賴懋華遺產案件中主張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22-164地號土地,亦屬被繼承人賴懋樺之遺產等語,並已另案請求被告賴宏信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賴懋樺所有,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重家上字24號審理中。茲因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恐有因上開事件之認定而發生變動。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裁判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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